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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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远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腾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江堰市远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927万元,并自2018年2月20日起以112.92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都江堰市远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0万元,并自2017年9月30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都江堰市远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已收取工程款的税务发票,并在反诉原告都江堰市远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付清剩余工程款之日起十日内开具剩余工程款的税务发票; 五、驳回反诉原告都江堰市远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499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993元,由四川升华集团公司负担105294元、都江堰市远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6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61元,由都江堰市远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