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999.0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的复利5039.16元(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利息的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