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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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乐湾国际温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瑞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二、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乐湾国际温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经维修费8250元、逾期违约金9000元。计17250元。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贵州乐湾国际温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州乐湾国际温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698866元及利息(利息以16988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837元,由贵州乐湾国际温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213元,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6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16元,由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56元,贵州乐湾国际温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3元,由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9752元,贵州乐湾国际温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