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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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1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1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