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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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5民初394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撤回了被告***的起诉。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615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万元,为保证贷款申请能够通过,被告请求原告与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担保合同为该款担保。贷款到期后因被告资金紧张未全面履行偿还义务,经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催要,原告作为保证人替被告向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6150元。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本案贷款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依法对被告享有追偿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愿意偿还原告13000元,当庭履行完毕,自此原、被告就此案件再无任何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偿还原告***垫付款13000元,当庭履行完毕。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87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薛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