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市无棣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市无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6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市无棣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