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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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82执恢2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31日审结,该案(2014)德城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2020)鲁1482执恢2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续行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扣划被执行人***在xxxxxx账户内存款121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杰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