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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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江苏金成监控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服务费25200元,并赔偿原告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400元; 二、驳回原告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江苏金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2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