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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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千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37569.8元。 二、被告陕西千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3756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34元,被告千汇公司负担4500元,被告负担部分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