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正尚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物流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正尚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建工物流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8万元。 二、被告西安正尚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建工物流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3月1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51799元及自2019年3月16日至判决给付之日,以62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所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西安建工物流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62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