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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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41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0元。 二、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41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共计162546.46元,并向被告吉利优行公司返还其垫付医疗费45000元。 三、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410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41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向***支付鉴定费2400元。 五、驳回***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4元,由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元,由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元,由***负担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