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000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7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北京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241元,由被告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5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