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不当得利款4036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不当得利款4036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