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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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135.26元,利息882.55元,违约金及手续费4672.75元,合计19690.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