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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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珙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8064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55.00元,被告珙县人民医院负担316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