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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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名下共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达州市不动产权第××号】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更、转让、转移、典当、赠与和设定他项权; 二、将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达州市朝阳支行账户62×××75内的4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取。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若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若申请保全人起诉后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