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邻水县柑子镇加油站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623执保176号 申请人邻水县柑子镇加油站与被申请人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23民初15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对被申请人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257085.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12768.99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8月24日。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