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