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光泽县福盛米业有限公司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林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光泽县福盛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林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按月利率10.5‰计算,2020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10.5‰加收50%罚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对福建省光泽县福盛米业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完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光泽县福盛米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福建省光泽县福盛米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