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物总黄骅港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国扬电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铁物总黄骅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国扬电气有限公司货防尘密目网款312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由当事人自行交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中铁物总黄骅港物流有限公司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到期将款项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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