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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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实际施工人杨炼借用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反诉原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咸阳广电文化苑1#、2#楼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二、被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工程款6250368.17元,扣减被告反诉诉请中自行维修费用600755.42元、电费195455元后,最终应支付5454157.75元;被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并承担该款项从2016年3月1日开始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请。 四、驳回被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五、驳回第三人***、***、***的其它诉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中惠公司缴纳89483元由原告中惠公司自行承担。被告华商地产缴纳反诉费20733元,第三人***等缴纳案件受理费89483元,合计110216元由被告华商地产承担80000元,由第三人***等承担30216元。本案中第三人***等交纳的鉴定费6700元,被告华商地产交纳的鉴定费用346000元,合计352700元,由第三人***等承担152700元,由被告华商地产承担2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