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金房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405491.61元,被告***扣除已经垫付的33000元,承担291393元,被告张北县翠香农家院扣除已经垫付的12000元,承担69098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计4455元,由被告***负担2952元,被告张北县翠香农家院负担738元,原告***、***负担765元,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9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