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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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金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542584.9元及利息(以5542584.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给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268304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四套竣工资料; 四、驳回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805.00元(陕十建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8149元(雅致公司已预交),由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3006元,由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7948元;鉴定费47.48万元(雅致公司已预交)由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74万元,由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3.74万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