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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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金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中冶力达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二、变更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934189.05元及利息(以6934189.05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变更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给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2549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70元由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各半负担(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将其负担的59735元直接支付给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