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鄠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共计人民币44795.05元,并按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2.75%计付该款自275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合计157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两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