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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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民终2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万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继渊,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冰霜,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超颖,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四川法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52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7元,减半收取1348.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锡强 审判员越太强 审判员张问桃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赖秋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