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民终2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万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继渊,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冰霜,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超颖,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四川法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52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7元,减半收取1348.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锡强

审判员越太强

审判员张问桃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赖秋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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