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龙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龙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4144558.5元及诉讼代理费25000元,并支付4144558.5元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2%计算的利息(扣除已付的28.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对江苏龙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江苏龙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付的上述货款在348483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77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龙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077元,由江苏龙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