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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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9704号 原告 孙丹,男,****年*月**日生,住***。 被告 陈代华,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阮义勇,男,****年*月*日生,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 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尾款3733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尾款产生的利息及因索要拖欠工资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1000元。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原告孙丹诉被告陈代华、阮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孙丹撤回对被告陈代华、阮义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丹负担。 审判员胡杨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峪瑶 书记员邓霞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