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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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2601民初9898号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住***。 负责人:吴波。 委托代理人:潘英华,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洪权,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7316.76元,违约金8594.76元,共计15911.52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7316.76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吴学仁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张梦杨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