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
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899.38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948.70元;

三、由原告***、***获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的赔偿款当日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40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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