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运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慈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陕01民终4911号民事判决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自2016年5月4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间的房屋租金、设备设施租金共计900万元。

四、驳回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于2015年11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设备设施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36元,由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36元,由***、***负担13000元;

二审案件审理费9800元,由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负担9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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