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旬阳县鼎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陕西开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旬阳县鼎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旬阳县城关镇下菜湾社区中央都会1号楼201室、301室、2号楼商业301室、5号楼401室,中央都会商业裙楼及3、4号楼301室,中央都会商业裙楼2层,以及御景尚城项目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出租等,期限三年。

上述财产保全以1579.21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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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8-08-08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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