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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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0000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455024.27元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式:上述款项均汇至肥东县人民法院、中国光大银行肥东支行、51260188000099377账户。其中,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90000元(100000元-10000元),长安责任保险安徽分公司支付***赔偿款455024.27元(655024.27元-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13元,由原告***负担77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716元,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3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