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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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503执保304号 立案庭、龙玉枚、焦博洲: 关于申请人龙玉枚与被申请人焦博洲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0)桂0503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9月23日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焦博洲名下位于北海市新世纪大道东8号天宁新城4幢4单元0802号房产[房产证号:桂(2018)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16049号],查封限额63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0年9月25日回函我院(注:经查询,执行标地不属于被申请人名下,本次无法协助执行,请贵院核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020)桂0503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无标的可供执行,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