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326民初66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

代理人雷启蕃,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广西永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红,广西众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7月3日

开庭日期2020年7月16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2013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借期5年。50000元借款具体包括:被告服刑期间的生活费8000元、被告购买车辆的5000元、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租车费10000元、被告日常生活开支20000元。此后,被告仅在2014年11月29日归还原告3000元,尚欠借款47000元至今未予偿还。被告还故意回避原告,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与原告***曾是恋人关系。2013年10月双方分手时,原告以要到被告家里吵闹为由,要求被告给付其50000元,并要求被告在其写好的借条上签名。2014年11月份,被告拟举办婚宴,原告扬言要到婚宴现场吵闹,于是被告在中间人黄金明的见证下,给付原告3000元,并在其写好的收条上再次签名。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查明事实原告***与被告***在2010年5月—2013年10月期间是恋人关系。双方分手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其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五年。2014年11月29日,被告在黄金明的见证下给付原告3000元,并在原告出具的收条上签字,载明尚欠原告47000元,约定五年内还清。2020年7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本院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的基本要件事实有二:其一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其二款项已经交付。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诉讼中,原告虽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但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之合意,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将50000元交付被告。因此,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5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尚欠其4700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975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银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德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黄德倖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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