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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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03执保469号 苏健宁: 本院在执行(2020)桂0903执保469号申请人苏健宁与被申请人姚富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标的为25000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0)桂0903民初10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姚富斌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该案保全结果告知如下: 一、已冻结被申请人姚富斌名下银行账户,当前已冻结金额为143.04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7月28日止。 二、已冻结被申请人姚富斌所有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至2021年8月26日止,应冻结金额25000元,实际冻结金额9505.38元,本次冻结为首冻。 此外,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查到被申请人有可供保全的其他财产,本案仅实现申请保全标的额的部分保全。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