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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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42.1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9月16日的利息4217.65元、罚息3437.9元、复利818.6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罚息(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9%计算;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11%计算,利随本清;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按《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予以调整);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复利(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11%计算;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按《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予以调整); 四、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以被告***提供的车牌号为晋HHXXXX的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3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