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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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0057.5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元减半收取26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判决书主文确定的金额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