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元龙支行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66500元及截止2019年12月23日的利息13059.17元,合计279559.17元,2019年12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1.31%继续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如***、***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对位于天水市××区住房一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8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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