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由立案日期适用程序是否公开审理民间借贷2020年7月7日简易程序是案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由立案日期适用程序是否公开审理民间借贷2020年7月7日简易程序是案号(2020)陕0525民初986号当事人地位原告澄城县XX园XX社。法定代表人韦苏琴,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忠,男,陕西古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保安,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纪刚,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原、被告到庭情况原告澄城县XX园XX社委托代理人王振忠;被告刘保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纪刚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5万元,利息28700元(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直至清偿完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1、仓储合同一份,证明因仓储合同被告欠原告钱。2、还款计划一份,证明2019年4月4日原、被告经算账后确认被告还欠原告22万元的事实,并约定还款的时间。被告答辩意见当时签订的协议是22万元,但最后算账的时候我入库萝卜的数字和原告算的数字不符,所以按照协议原告多收了1.6万元。被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无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刘保安签订了《红萝卜仓储合同》,双方约定资金周转利息为月息1分,合同履行中,2019年4月4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16号库的萝卜抵给原告后,还欠原告22万元,分三次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所欠款项,从今日起至还款日,月息按3%计算,并承担违约金伍万元以及所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被告赵纪刚为该笔债务的担保人,协议签订后被告刘保安仅偿还了1.5万元。裁判理由原、被告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在还款协议中认可了欠款的数额,确定了还款的时间,理应在原告索要时及时偿还,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被告赵纪刚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利息应按月利率1%计算。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21条之规定。裁判主文一、被告刘保安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澄城县XX园XX社借款本金20.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赵纪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4806元,由被告刘保安负担。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款审判员王海杰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张安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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