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案由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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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TDH04FYMC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526执291号王明珠、李进合、张宁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蒲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TDH04FYMC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526执291号王明珠、李进合、张宁洲:申请执行人王明珠与被执行人李进合、张宁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进合、张宁洲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明珠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受理。本案确认被执行人李进合、张宁洲应履行案款12200元、案件受理费52.5、执行费83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案款122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83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明珠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李进合、张宁洲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