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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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72,951.9元、护理费1,7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营养费9,000元、复印费6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92,294.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元,由原告***负担542元,被告***负担1,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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