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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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丰县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丰县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管道燃气安装费2780元、一户一表400元、土地测量费100元、预告登记费80元、抵押登记费80元,合计34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永丰县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