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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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868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利息为11255.07元,此后利息按本金86800元、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对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向原告代为清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