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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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金望机电有限公司 上海琉金枫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扣除28.5万元); 三、被告***、上海琉金枫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上海金望机电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884,400元本金及第二项判决中的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以884,4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扣除28.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000元,由被告***、***、上海琉金枫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