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西峰活性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马某1各项损失共计19725.02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878元,由被告***负担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