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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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工程款2298099.34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011364.37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以2298099.3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以2298099.3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55元,由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80000元,由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被上诉人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55元,由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355元,被上诉人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