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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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3执恢264号 殷悦、张国良、陈秀丽: 关于殷悦与张国良、陈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24民终6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89万元及利息1055050元,并支付偿剩余利息(从2019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104元,申请执行费22121元。该案立案执行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19)吉2403执7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的30355.81元恢复执行,本院予以恢复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陈秀丽在另案案款30711.15元至本案。本院已将30355.81元转付给殷悦并依法收取执行费335.34元。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部分标的金额已执行完毕,现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24民终61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部分)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