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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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VMI荷兰公司(VMIHollandB.V.)专利号为第ZL200880006690.4号、名称为“切割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VMI荷兰公司(VMIHollandB.V.)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6万元;

三、驳回VMI荷兰公司(VMIHollandB.V.)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00元,由被告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VMI荷兰公司(VMIHollandB.V.)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裁判日期 2018-06-2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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