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盛视天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兴鸿源轮胎有限公司 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山东盛世泰来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VMI荷兰公司(VMIHollandB.V.)专利号为第ZL200880006690.4号、名称为“切割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VMI荷兰公司(VMIHollandB.V.)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6万元; 三、驳回VMI荷兰公司(VMIHollandB.V.)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00元,由被告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VMI荷兰公司(VMIHollandB.V.)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