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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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 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苏州市华东机电化工配套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汇票垫付款利息322794.85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9日,之后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律师损失费41100元。 三、被告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应在继承柯小荣遗产范围内对被告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本院不再退还。鉴定费1400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